黑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黑水县自来水价格调整、实行阶梯水价制度、污水处理费调整、建立水资源税与自来水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议的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,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,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,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,由黑水县自来水厂申请,经县政府同意,黑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将于2023年6月16日组织召开自来水价格调整、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、污水处理费调整、建立水资源税与自来水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一、听证会举行的时间、地点
2023年6月16日上午9:30
黑水县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414会议室
二、定价方案
(一)自来水销售分类水价拟执行标准方案要点
黑水县自来水销售价格方案表
收费分类方案
居民生活用水(元)1.05
非居民用水(元)2.10
特种用水(元)2.60
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《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》(川发改价格〔2014〕726号),新增特种用水类别,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、非居民用水、特种用水三类水价。
(二)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方案要点
阶梯水量、水价方案表
水价阶梯阶梯水量
(立方米/户.年)执行价格
(元/立方米)
第一阶梯0-216(待听证会确定方案)
第二阶梯217-360第一阶梯水价×1.5
第三阶梯360以上第一阶梯水价×3
1.计费周期和方式
计费周期:以年为单位,用水量在1年周期之内可累积、可积转;在1年周期之后不累积、不积转。
计费方式:为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。即居民户年缴纳水费=第一级水量×第一级水价+第二级水量×第二级水价+第三级水量×第三级水价。
2.居民阶梯水价执行范围
(1)自来水有限公司供区范围内所有已实行“一户一表”的居民家庭用户;
(2)居民家庭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,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;无房产证明的,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(不含居民合用总表)。
3.其他相关事宜
(1)关于多人口家庭的用水优惠待遇
考虑个别家庭户因人口多,实际用水可能超过额定水量,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,参照其他地区关于多人口用水量情况,决定,人口数在4人以上(不含4人)的家庭户,每增加1人可以申请增加第一阶梯水量54m³/人.年、第二阶梯水量90m³/人.年,由用水户凭户籍有效证明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,企业审核认可后予以增加。
此种情况家庭户,一经分户居住后,应按实际情况,主动向企业说明减少(或恢复常规)用水量,自觉做到节约用水、保护资源。对不及时主动做出说明的,经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现,中止其多人口用水优惠待遇,列入不诚信名单,凡有此种情况家庭户,一律不再享受有关水价优惠待遇。
(2)未实行“一户一表”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,用水价格执行第一阶梯居民用水价格。
(3)困难群众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补贴方案
①补贴对象:凡户籍在芦花镇、并居住在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范围内,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户,可申请补贴。
一是符合《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》(川民发〔2017〕155号)条件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;二是建档立卡脱贫户;三是供区内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户;四是重度残疾户(一、二级残疾并持证)。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只享受一次补贴,不得重复享受。
②申请和审批程序:一是建立动态价格补贴机制,符合条件家庭户在次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补贴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困难群众自来水价格补贴申请表》,并提供本人户口簿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;二是村(居民)委会、芦花镇政府逐级进行公示和审核,建档立卡脱贫户由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审核,重度残疾户由县残联进行审核,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、分散特困供养户由县民政局进行审核;三是自来水厂对补贴对象上年度用水情况进行审核,核定后,予以补贴。
③补贴标准:按照3m³/户·月的用水量对补贴对象进行定额补贴。
④补贴方式:由自来水公司对用户进行补贴。
⑤执行时间:新水价批复执行次月起。
(三)污水处理费价格方案要点
按照国家最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,根据《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》(川发改价格〔2020〕401号),将居民0.4元/吨调整到居民0.9元/吨,非居民0.6元/吨调整到非居民1.4元/吨的国家最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。
(四)水资源税与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要点
1.启动条件
水资源税在原定标准上有新的调整时,即予启动。
2.启动程序
如水资源税征收标准上调时,由企业提出调价申请,抄报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,由发改局审核,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。
如水资源税征收标准下调时,一是企业应当依照水资源税变动政策,结合本《联动机制》方案,主动计算调减幅度、加强与税务、发改的联系,自觉下调,并同时上报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、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备案;二是发改部门依照水资源税变动政策,结合本《联动机制》方案,得出应下调标准后,通知并责成企业执行,同时,函告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,上报政府备案。
如供水企业延缓、拒不执行、变相执行下调标准等情况,函告价格监督管理部门,依照有关价格处罚规定给予处罚。
若企业因水资源税调整以外的原因提出水价调整申请,则仍需依照相关规定,按照相关程序,决定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3.计算公式
(1)水价调整标准额度=水资源税征收标准调整额÷(1-供水企业合理产销差率)×(1+税率)
(2)供水企业合理产销差率的确定:按调整时前三年的平均产销差率计算确定,并符合建设部有关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评定规定。
(3)调整额度的小数保留:以公式计算后的实际数,按四舍五入、人民币金额保留到分后的数字,直接作为调整额度数,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进行增减。
4.范围对象
县域内,凡使用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的供水企业所供应水的单位和个人,不分用水种类,按应调整额度,直接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进行增减后,作为因水资源税调整变动后新的执行水价。
三、成本监审办法和结论
按照《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》(发改价格〔2016〕1329号)规定,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我县水价调整的成本监审工作。
根据合法性、合理性、相关性原则,按照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、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,经核定自来水2019年总成本为1711523.00元,单位成本为1.38元/吨;2020年总成本为1679841.76元,单位成本为1.66元/吨;2021年总成本为1707823.24元,单位成本为1.50元/吨。综合核定总成本为5099188.00元,单位定价成本为1.51元/吨。
经核定污水处理2019年总成本为411587.17元,单位成本为2.88元/吨;2020年总成本为921564.13元,单位成本为3.66元/吨;2021年总成本为1115594.67,单位成本为3.25元/吨。综合核定总成本为2448745.97,单位定价成本为3.26元/吨。
四、听证人名单(5人)
程 娇 黑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、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
邹忠强 黑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
张祖英 黑水县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主任
黄 雷 黑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
杨小莉 黑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
五、听证会参加人名单
(一)消费者参加人(10名)
茸波基 居 民
杨 梅 居 民
王英妹 居 民
李门初 居 民
罗小琼 居 民
林道香 个 体
陈 刚 个 体
黄 波 个 体
谭 琴 个 体
让 波 个 体
(二)经营者参加人(7名)
罗家长 黑水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厂长
张元孝 黑水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管道组组长
兰 克 黑水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收费组组长
杨 俊 黑水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财务组组长
杨卓玛 黑水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财务会计
甲 妹 黑水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收费人员
格 花 黑水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收费人员
(三)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(4名)
李志超 黑水县人大代表
李怀羽 黑水县人大代表
倪 孟 黑水县政协委员
钟 毅 黑水县政协委员
(四)政府相关部门(7名)
王学军 黑水县政法委副书记
周 丹 黑水县司法局副局长
邓文玉 黑水县财政局副局长
银国忠 黑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股股长
根 桑 黑水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
罗晓霞 黑水县水务局工作人员
李文君 黑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
(五)旁听人员名单(1名)
群 兴 黑水县芦花镇工作人员
(六)新闻媒体(1名)
黑水县融媒体中心
黑水县发展和改革局
2023年5月31日